|
|
職業介紹是指職業介紹機構在接到招聘方(企業)和應聘方〈求職者)的申請之后,在兩者之間進行斡旋,最終使兩者的雇傭與被雇傭關系成立的過程。與勞務派遣最大的不同是職業介紹機構和求職者沒有雇傭和被雇傭的關系,僅僅是通過斡旋讓用人方和求職方的雇傭和被雇傭關系成立,兩者的雇傭關系一旦成立,職業介紹機構的工作即宣告結束。
具體來說,勞務派遣是勞務派遣單位把所雇員工派遣到用人單位去,且該員工在用人單位內接受其生產指令、監督管理。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公司稱為勞務派遣公司。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公司履行雇主的法定義務,直接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費用;而實際用工單位則是將這些費用轉到派遣單位。
因此,派遣公司與勞動者存在法定的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有使用和被使用的關系。
就職業介紹而言,可分為公共(免費)職業介紹和有償職業介紹。一般來說,政府部門從事的職業介紹活動為公共職業介紹,為勞動者提供免費服務;其他的職業介紹機構均為營利性的。職業介紹也涉及三方主體,分別是求職者、用人單位和職業介紹機構。職業介紹機構行為的本質是一種居間行為。職業介紹機構和求職者之間的關系只是簡單的介紹服務關系,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則存在著法定的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公司為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提供的服務中,雖然也含有職業介紹部分,但是并沒有隨職業介紹行為終結而終止,其他勞動管理服務的比重大于職業介紹服務的比重。這是職業介紹與勞務派遣的區別之一,否則,勞務派遣機構就會回歸到職業介紹中去。這也是在現實當中,登記型勞務派遣極易與職業介紹相混淆的重要原因之一。
總的來說,職業介紹作為一種居間行為,其與勞務派遣有以下區別:
(1)職業介紹與勞務派遣最大的區別是職業介紹所與勞動者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是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職業介紹所只起到居間的作用,而在勞務派遣中-派遣機構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然后將勞動者派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存在形式土的勞動關系。
(2)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勞動者自派遣機構受領提供勞務對價之工資;反之,于職業介紹關系中,除約定無償外,勞動者須依約定給付居閱報酬給職業介紹機構。
(3)在勞務派遣關系中,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間成立勞務派遣合同,約定由派遣機構提供勞動力供用工單位使用,用工單位支付相應的報酬給派遣機構;反之,于職業介紹關系中,同樣是勞動力的使用機構給付居間報酬給職業介紹機構。
(4)在勞務派遣關系中,用工單位不能將受派之勞動者再派遣出去(再派遣之禁止);反之,于職業介紹關系中,使用單位可以是以從事派遣為業的機構,將職業介紹機構所中介的勞動者派遣出去,乃極其自然且不違法的.要強調的是,兩者關于此點之差別,并非兩者性質上之必然,而是立法上對再派遣之限制使然。 |
|
|
|
|